三門峽市2017年十大危險駕駛罪案例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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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某,男,漢族,1985年9月4日出生。
2017年5月14日11時10分左右,王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靈寶市焦村鎮溝東村精神康復醫院東側時,與停放在道路南側劉某某駕駛的豫MQ3596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王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345.6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此案件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5月23日取保。
2.張某某,男,漢族,1967年04月03日出生。
2017年01月18日23時40分許,在310國道義馬市石河橋上,張某某駕駛豫C87152號重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東向西行駛楊某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楊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事故發生時,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339.0mg/100ml,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此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為刑事案件,楊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
3.劉某某,男,漢族,1973年01月11日出生,戶籍地:河南省義馬市千秋鎮派出所。
2017年7月17日7時53分,在義馬市連銀小區東門口處,劉某某駕駛北方永盛牌三輪電動車由南向北倒車時,與由西向東行駛劉某某駕駛的愛瑪牌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查:劉某某涉嫌酒后駕車。從劉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99.0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劉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我局刑拘釋放轉取保候審,10月23日移送審查起訴。
4.楊某某,男,漢族,1968年09月10日出生。
2017年09月02日11時45分,楊某某駕駛無號牌大陽正三輪摩托車沿金木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六峰路口處左轉彎進入六峰路東側摩托車與非機動車專用道時,與沿六峰路東側摩托車與非機動車專用道由南向北行駛的劉某駕駛的電動車相碰撞,致劉某受傷及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檢測,楊某某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269.2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9月5日三門峽市公安局對楊某某立案偵查,9月11對楊某某刑事拘留,9月18日對楊某某取保候審。
5.嫌疑人牛某,男,漢族,1982年09月01日出生。
2017年6月8日1時30分許,牛某駕駛豫MQ6000號小型轎車由西向北行駛至義馬市人民路與花園路交叉口西約200米處時,與相對方向因前方道路擁堵停放的由馮某某駕駛豫HJ118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車豫H3G2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檢驗,牛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268.4mg/100ml,牛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該案于2017年6月9日立為一般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牛某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取保候審,7月31日移送審查起訴。
6.薛某某,男,1986年11月04日出生。
2017年02月27日00時45分許,薛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文明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文明路宏江小區門口處時,與彭某某駕駛的豫MT7822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薛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檢測,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63.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3月1日被三門峽市公安局立偵查,3月7日被取保候審。
7.師某某,女,漢族,1996年08月29日出生。
2017年10月11日01時28分許,師某某駕駛豫MG8293號轎車,在三門峽市上陽路南段愛秀KTV門前處,與楊某駕駛的豫MTA615號出租車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鑒定:事故發生時,師某某體內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1.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10月12日三門峽市公安局對師某某立案偵查,同日,對師某某刑事拘留,10月19日對師某某取保候審。
8.王某某,男,漢族,1988年11月06日出生。
2017年08月30日21時30分許,王某某駕駛晉MKB899號二輪摩托車沿經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經一路文明路交叉口南100米處時碰撞沿經一路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劉某某,致王某某、劉某某二人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后經檢測,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0.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7年9月5日三門峽市公安局對王某某立案偵查,同日對其取保候審。
9.康某某,男,漢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
2017年3月30日19時17分許,康某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后載姚某某)沿黃河路南側摩托車與非機動車專用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磁鐘路口處時,與沿黃河路南側摩托車與非機動車專用道由東向西逆向行駛的朱光駕駛的電動車(后載郭某某)相碰撞,致郭某某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檢測:從康某某的血液樣本中檢測出的乙醇含量為239.8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2017年4月11日三門峽市公安局對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2017年4月17日對康某某刑事拘留。
10. 薛某某,男,27歲,未婚,高中文化程度。
2017年03月05日20時30分許,薛某某無證駕駛豫MM0528號小型轎車沿陜州區陜州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陜州路派出所前路段處,與同方向武某某駕駛的力之星110型正三輪摩托車發生追尾,致車輛再次碰撞住道路中間護欄設施,造成武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及護欄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9.0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3月6日立案;3月6日拘留;3月20日逮捕;5月8日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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