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金秋八月,對于如愿考入高校的學生來說是全家人喜氣洋洋準備報到入校的日子。可是對于6年前無數人牽掛的“為生命讓路”的小宇澤,他的生命永遠停留在那場車禍中,而小宇澤的同學已經邁入了大學開始了新的生活。堅強的宇澤媽媽為實現孩子從小當醫生治病救人的夢想進行了角膜捐獻,給2個孩子帶去了光明,讓愛延續,并捐款設立宇澤慈心推動兒童保護的公益事業,日前“讓孩子平安回家”的愛心傳遞已經覆蓋20余個省份。
昨天與小宇澤媽媽安國俊對話了解到:6年過去了,法院判決的相關賠償至今僅得到部分,連支付治療的費用都不夠,主要責任人各種方式轉移隱瞞財產抗拒支付小宇澤重癥監護室的治療費用,最令人寒心的是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也沒有被追究。說到這里時,小宇澤媽媽一向堅強的語氣里流露出傷痛。據統計,我國每年有超過1.8萬名14歲以下少年兒童因為意外傷害失去生命,其中交通事故占據首位,受害者家屬討回公道充滿了艱辛。希望有機會推動成立中國兒童保護司法援助中心,為了每一個孩子平安出行的法治環境去努力……
今天,我們談談肇事的大貨車車主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案情回顧:
肇事的大貨車司機梅某某被交警定責為主要責任,原因是“因為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上路”,導致備胎掉落引發重大交通事故,而大貨車車主張某某系冀G62**1/冀GV**1掛號重型半掛貨車車主,其車被認定不符合安全技術和安全駕駛的要求。運輸前,張某某為了省錢,對于存在問題的車沒有規范的進行修理,直接雇梅某某跑長途,根據安全生產責任,作為車主雇傭司機跑長途之前,應該確保車的安全性(雙方約定大貨車車主負責修車,有相關證明材料)。在本案中,張某某將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交給梅某某跑長途拉貨,放任了該行為對于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險情況的發生,對小宇澤等3人失去生命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認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內蒙古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呼和浩特大隊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1532041201800000285號)認為事故的原因如下:(1)大貨車司機梅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導致車輛備胎掉落在行車道內影響車輛通行,認定為主要責任;(2)任某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為,認定為次要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張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成立的分析
1、侵犯的法益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結果犯,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沒有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行為不可能作為犯罪處理。“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前提。本案中,發生了死亡3人的嚴重后果,具有值得科處刑罰的法益侵害性,應該依法嚴懲。
從刑法的意義上講,“生產、作業”系基于社會分工的結果,必須具有反復性、持續性及一定的危險性。“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則強調實行的反復性、持續性行為與業務活動的有關聯,因生產、作業的需要而實施的行為。對于從事營運活動的交通運輸組織來說,航道、公路既是公共交通領域,也是其生產經營場所,“交通運輸法規”同時亦屬交通運輸組織的“安全管理的規定”,交通運輸活動的負責人、投資人、駕駛人員等違反有關規定導致在航道、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可能同時觸犯交通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中“安全管理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生產單位制定的規章。對公司內部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違反,也應當屬于違反了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可以參考【李某、趙某重大責任事故罪(2018)津0116刑初22號】等相關案例。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適用交通肇事罪的規定。這應當是指公共交通的直接參與人,比如司機、乘客、行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況。至于沒有直接參與公共交通、但是負有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人員,其違反安全管理法規,對危害結果發生負有責任的,則可能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罪。比如企業、事業單位的車輛在營運活動中因車輛在安全技術方面出現問題而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司機構成交通肇事罪,企事業單位負責安全監管的責任人則會被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這方面已有大量的指導案例和類案供參考(例如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第97號)。
本案中考慮張某某對交通運輸活動是負有安全管理職責,且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所實施行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配備合格的安全設施,導致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張某某的活動主要是一種生產經營活動,并非單純的交通運輸行為,為準確評價張某某的行為,應按照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
2、法益侵害主體(行為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為自然人,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至于企業的性質,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無照施工經營者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無證開采的小煤礦從業人員,均可稱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本案中,張某某作為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雇傭司機梅某某進行運輸經營,而非承包關系,故張某某是本罪適格的行為主體。
3、因果關系
張某某疏于車輛安全措施的監管,實質違反了業務上的特殊注意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張某某未對直接作業人員梅某某進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督,更未盡到為預防事故發生而應做好相關駕駛人員管理義務,讓梅某某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上路,導致備胎掉落,符合在交通運輸過程中未能提供安全運輸生產條件和必要安全措施,是不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行為,在此情況下進行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嚴重后果,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不論事故發生是否介入第三人(后車任某某司機超速駕駛,交警定為次要責任)的違規行為或者其他因素,均不影響認定張某某(疏于安全管理的行為)與事故后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兩高”2015年12月14日《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小宇澤等3人死亡,且張某某應當負事故主要責任(作為負主要責任的大貨車司機的雇主和車主),符合情節特別惡劣的情況。
5、重大責任事故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的關系
我們認為在交通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競合的情境下,同時追究車主與司機的責任并不沖突。
本案屬于多因一果的案件,應該將不同的導致事故發生的因素分開審查和判斷,根據行為人行為主要違反的是安全管理法規還是交通安全法規予以考量裁定。若行為人身份為主要投資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其行為主要違反了安全管理的規定,使生產經營處于危險狀態并且未對危險狀態進行有效的排除,進而發生重大事故,應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本案中,張某某導致事故發生的因素,屬于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違規行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罰,對于追究其作為生產、經營管理負有責任的經營者、管理者的責任有著重要的意義;若導致事故發生的因素主要屬于某次交通運輸過程中偶然的違規行為,則以交通肇事罪處罰,直接追究駕駛人責任更為妥當。
6、根據最高檢第二十五批指導性案例“檢例第97號”,大貨車車主張某某作為雇主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具有集群化特征,即眾多參與主體均具有注意義務,因而責任的承擔具有一體化特征。對此,“檢例第97號”要旨進行了法理分析。生產、作業聯營有其特定的性質和要求,即生產、作業的聯營活動有賴于管理者、經營者在內的共同體通力合作,以達到共同體的目的。因此,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內的安全管理規定,維護生產、作業的安全,是共同體成員的共同注意義務。一旦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共同體成員的管理行為、經營行為以及具體執行行為,與事故之間均具有因果關系,共同體成員均需承擔與其地位和職責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本案,梅某某承擔交通肇事罪,張某某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與其職責、地位、過失程度、因果關系相適應的)
7、張某某作為大貨車車主,將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雇傭司機開車跑運輸,沒有履行安全管理的責任,導致備胎掉落引發車禍的發生,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遺漏的犯罪嫌疑人,呼吁追查追訴。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要依據客觀行為的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進行分析判斷,以及責任推定原則。
因果關系作為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之一,在交通肇事罪中尤為重要。從刑法第133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就可看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涉及客貨運及危化品運輸等特定領域,法律及行政法規(如《道路運輸條例》)對企業及車主設定了嚴格的車輛維護、檢測及安全管理義務,以確保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這實質上為車輛管理人施加了更高的法律責任,要求他們不僅完成常規的年檢程序,還需確保車輛在運營過程中持續符合安全標準,避免因明知車輛不合格而繼續上路引發的法律責任,這直接關聯到《刑法》第134條關于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8、呼吁對于重大交通事故依法啟動深度調查和追責機制
小宇澤案件中,車主張某某雇傭梅某某跑長途之前,應該確保車的安全性,車主張某某對于因為其將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交給司機某某跑長途運輸,已經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從備胎掉落引發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來看,本案中交警責任認定由大貨車司機承擔主要責任,車主張某某作為實控人,本應具有安全管理責任卻不履行此職責,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呼吁立案啟動追查,有相關的判例可以參考。
根據公安部2017年6月出臺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工作規范(試行)》,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深度調查;小宇澤案件屬于3人失去生命的重大交通事故,也應該啟動深度調查。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對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案件,經常采用“深度調查”機制,特別是針對死亡三人以上的較大事故。調查不僅限于直接責任人的追責,更深入追究間接責任及背后的因果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僅需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即可構成犯罪,因此該罪名在多地公安部門中備受重視。通過辦理此類案件,旨在實現“辦理一案,震懾一片”的法律效果,即利用個別案件的查處,對整個行業形成強有力的警示與規范作用,為有效推動平安中國的法治建設奠定基礎。
公安機關應該充分利用刑事手段去追究大貨車車主張某某的刑事責任。實踐中,追究當事人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的門檻很低,包括違反了國家和包括企業自己制定的企業規章,還有當地勞動保護的相關規定,追責范圍也很廣。這體現了有案必追,有罪必究,道路安全無小事的原則。
為了有效防范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重大交通事故建議啟動深度調查和追責機制,除了相關的肇事責任,對于疏于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應對依法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罪,以防范類似事故的發生,有相關的指導性判例參考。
9、對于公司生產經營負有管理職責的實際控制人、管理人,在生產經營中,存在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車輛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實際控制人應該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經營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關系到社會的公共秩序,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輕則違法,重則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中央紀委印發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開展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規定(試行)》,提升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建設平安中國的重要法治機制。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聚焦當前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下發《關于做好依法懲治犯罪和促進安全生產社會治理相結合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并將加強法律監督力度,協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抓早抓小、抓苗頭隱患,防范化解安全生產風險。《通知》明確了重點依法從嚴懲治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積極推進事故調查,查明各方責任,準確理解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相關犯罪形成有力震懾。
本案中,因為道路運輸條例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包括車主,就是要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和安全管理義務,要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這是對于車輛管理人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要求他們不僅完成常規的年檢程序,要求不僅要做好規定的年檢,還需確保車輛在運營過程中持續符合安全標準,要盡到安全管理的責任。在實踐當中,如果在車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情況下雇傭司機上路跑長途運輸,這就屬于刑法134條規定的違反了生產作業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這個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的要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大貨車車主張某某應該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律責任。相關判例包括2019年上海對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追責,主要責任人雖然沒有在事故現場,但是也應該對交通運輸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相關人或者車主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事責任。時任上海市委書記的李強總理對于公共交通安全非常重視,經過重大交通事故的深度調查和追責機制,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或者車主承擔了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二年上海的交通事故發生率下降了56.3%,有效保障了百姓的平安出行。
希望通過對小宇澤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主要責任人大貨車車主張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追責,嚴懲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壓案不查情況的發生,推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有效推進平安中國的法治建設,為百姓平安出行,孩子平安回家提供法治保障,讓百姓從案件中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希望。
作者:夏杰、鄭道、郭衛華等
夏杰律師,曾就讀于清華大學法學院,具有公安系統工作經歷;鄭道,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郭衛華,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后,曾任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曾獲評最高院首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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